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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婚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吸收了一些新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而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就是其中之一。
阿伟和小华是夫妻关系。他们结婚多年,有一个儿子。现在他们十岁了。他们的月收入加起来超过一万。虽然不多,但他们也能活下去。
有一天,小华告诉阿伟,她今天听到一个讲座,认为孩子不应该输在起跑线上,于是她给孩子报了一个兴趣班,学费不贵,一年才一万元。阿伟认为小华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给孩子报了班,花了这么多钱,于是向法院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款。
那阿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家庭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条款,是配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除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手。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日常家庭事务的实践,平衡了夫妻之间的利益,保护了交易第三方的利益。
夫妇家庭代理权当然也不是肆意行使的,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
夫妇之间的日常家庭代理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互相代理。
2.权利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存在法律承认的前提。
3.行使权力的要求
(1)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时,都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字或夫妻双方的名字;
(2)家庭代理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家庭代理行使。“民事法律行为是由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造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是什么?共同生活的费用.抚养教育孩子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等都属于日常生活的范畴,比如处分房产.一般情况下,巨额贷款或其它具有个人属性的行为,不会被视为属于日常家庭事务范畴;
(3)家庭代理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即使对方不知道,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使对方不知道,夫妻一方也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上述情况下,补习班的学费属于孩子的教育支出,属于家庭日常事务的范畴。根据家庭代理权的规定,小华的行为对阿伟也有效,所以阿伟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