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要求继承女儿生前留下的遗产合法吗?上海离婚事务律师

发布日期:2023-02-20 08:55:32

女儿生病去世后,岳母李秋芳(本文均为化名)和女婿赵峰因遗产问题上了法庭。两年内失去丈夫和女儿的李秋芳要求继承女儿张晓晓留下的房子,持有遗嘱的女婿拒绝同意。近日,天津某法院公开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岳母要求继承女儿生前留下的遗产合法吗?上海离婚事务律师

张晓晓和赵峰在大学校园里相识。毕业后,经过七年的长跑恋爱,他们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殿堂。张晓晓以为幸福会继续下去。然而,婚后两年,她被发现患有疾病,很快就去世了。张晓晓觉得自己不能陪赵峰一辈子,也没有留下一个半女儿,辜负了他深厚的感情。于是她决定把自己的A区房子留给赵峰,2017年11月3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和登记,作为补偿。

2019年5月21日,张晓晓到天津市某公证处公证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房子是张晓晓婚前购买的,是个人财产。张晓晓去世后,赵峰继承了A区的房子,其他人不得干涉。张晓晓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张晓晓去世后,赵峰一直住在A区的房子里。一天下班回家的赵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在张晓晓去世之前,她的父亲也因病去世了,他的母亲李秋芳退休后也患有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风险)等疾病,并持有三级残疾证。由于生活困难,李秋芳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张晓晓的遗嘱,要求法院根据法律继承的方式继承张晓晓留下的A区房屋。

在审判中,张峰辩称:岳母李秋芳是一名退休员工,每月有固定的养老金。虽然他患有残疾,但没有证据证明他缺乏劳动能力,所以他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晓晓生前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秋芳患有残疾,但他每个月都有固定的养老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缺乏劳动能力,所以李秋芳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但除了法律原则之外,还是有道理的。还应考虑当事人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和合理依据证明结论的可接受性。李秋芳年过古稀,丧夫丧女,还需要医药。张晓晓生前的遗嘱确实是为了保护人。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酌情认定赵峰将为岳母李秋芳的生活帮助支付1万元,以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和房屋价值。(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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