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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已经规定了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然而,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早育的现象,有些人甚至会利用别人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如果别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嫁给别人,对于那些利用自己身份的人来说,这是一段有效的婚姻吗?你能要求确认登记无效吗?请看下面的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
案例故事
王小妹很漂亮,很聪明,但她就是不喜欢读书。她17岁辍学,出去工作。出去流浪工作很孤独。在工作期间,她遇到了她的家乡李刚,并很快坠入爱河。
比她大五岁的李刚,已经在外打工好几年了,对于在外打工和生活已经很熟悉了,两个人在外面互相帮助,感情很好。
王小妹和李刚恋爱一年后,父母见面了,家人都支持他们。他们想决定他们的关系,并讨论王小妹和李刚的婚姻。但是王小妹还没有到结婚年龄,所以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你就这么算了吗?
王小妹灵机一动。她还不够老,但是她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大姐,还没结婚。那她就不能用她姐姐的身份证登记了。于是王小妹带着姐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信息,冒充姐姐的身份,和李刚一起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顺利拿到了结婚证。
几年后,王小妹的姐姐也遇到了她喜欢的人。她和爱人恋爱三年,准备结婚的时候才发现,因为王小妹之前是以她的身份登记婚姻的,现在她不能和爱人登记结婚了。
“这不是手续吗?没关系。现在小姐姐已经和李刚领证了,不能让他们再离婚。”家人劝她。王姐姐的大姐别无选择,只能和爱人同居生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姐姐的孩子已经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但是因为她和爱人没有结婚登记,孩子没有户口,拿不到学籍。为了孩子,王姐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姐姐的身份与李刚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王小妹以他人(姐姐)的名义,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骗取了第三人(李刚)的结婚登记。王小妹的姐姐和第三人李刚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是没有结婚登记的本质要求,当地民政部门没有事实依据为王小妹的姐姐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法院作出了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判决。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无依据的。"
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登记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结婚结婚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不要用欺骗行为蒙上阴影。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是违法的,请不要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