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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和杨贺(都是化名)婚后住在当地一个小县城。虽然他们的工资不高,但他们关系很好,生活很幸福。然而,自从杨贺的弟弟杨建准备结婚后,他们打破了夫妻俩原本的生活,甚至成为他们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原来,杨建向哥哥杨贺借了15万元,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结婚费用。然而,李红认为杨建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在结婚前向杨贺要钱。他的家人根本没有向杨建借15万元,所以他不同意向杨建借钱的要求。然而,杨贺认为只有这样一个弟弟,现在他没有钱结婚,所以他必须作为大哥帮助他。为此,这对夫妇大吵了一架。
杨贺的父母听说李红不想借钱,对李红有意见,生活中处处刁难。为了让家人回到平静的生活,李红让杨贺把家里的5万元借给杨建。李红认为杨建婚后会改变,可以找一份正经的工作养家糊口。谁能想到,改变自己的本性很难改变?杨建不仅没有还钱,还越来越习惯向杨贺要钱。然而,面对弟弟要钱的措施,杨贺每次都能“慷慨解囊”。
有一天,杨贺的朋友小孙找到了李红,说杨建结婚的时候,杨贺向自己借了10万,说要还,但是一直没有消息。面对要求过度的姐夫和不知道如何拒绝的丈夫,李红无法忍受,终向杨贺提出离婚。
杨贺的父母说:离婚是可以的,但是这10万元是杨贺在和李红结婚期间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红应该一起还。李红认为自己一分钱都没花,离婚的时候要一起还债,所以不能合理的说。于是他咨询律师事务所: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支持亲戚负债是夫妻共同负债吗?你需要偿还吗?
律师答疑: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债务外,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未经抚养义务的亲友承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承担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承担的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未经李红同意,杨贺借钱给弟弟结婚所产生的债务,是杨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小孙告知后,李红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借钱。
律师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的债务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