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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但有时候,离婚申请人却找不到另一方,这时该怎么办呢?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方可生效,因此,找不到被申请离婚的一方会对离婚程序带来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以下程序:
申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并将被申请离婚方的个人信息、住址等存入法院的人口信息库。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尝试联系被申请离婚方:
1、通过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协助查询被申请离婚方的下落;
2、向被申请离婚方住所或常住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物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发函或者门牌招贴进行通知;
3、在法庭传票公告栏公告被申请离婚方的信息,每周至少刊登一次,累计三次以上;
4、通过邮政部门或其他方式邮寄传票或者申请书。
如果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找到被申请离婚方,法院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作出不当期控告离婚判决。不当期控告离婚判决是指,尽管不能确认被告离婚方的下落,但对其安全离婚的想法、行为及方案均已作出尽可能的考虑,并借助了各种可能方式对被告离婚方进行了合理通知,但对方仍未作出任何表示或回应,因此判决离婚。
找不到被申请离婚方的情况下,申请方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相关问题,终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