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可以吗?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团队电话

发布日期:2023-03-21 08:56:31

当一对夫妻决定离婚时,关注的问题通常是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赡养问题等。但在离婚过程中,有一些实际上比较重要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比如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在离婚诉讼中,往往需要向对方发出法律文书,通知对方应诉或回答一些问题,这些文书往往需要有法院公证的送达证明,否则,它就是无效的。因此,很多人会选择留置送达(即交由法院代为送达),以确保对方已经收到并知晓相关文书。

对于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采用留置送达的有五种情形:当事人已经搬离住所、重大灾害事件引起无法送达、不知道对方住址、对方住址已经不实、对方拒绝接受送达。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采用留置送达,送达就无法完成,起诉就无法进行,因此,留置送达文书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不可以呢?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伦理问题”。有些人认为,即使对方不配合,也还是要亲自去送达,以表示尊重、体面和诚意,否则离婚过程中的关系会更加复杂,对于离婚后的关系也有不良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即使你想亲自送达,也不得不选择留置送达,比如对方已经出境或迁居他地。此时留置送达是不可或缺的,否则起诉就无法进行。

总结一下,起诉离婚留置送达文书是允许的,它是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顺畅进行的一种手段。虽然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可能会带来一些“伦理”问题,但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留置送达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应该得到合理而充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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