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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婚诉讼双方后共同居住的地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依据有权法院的管辖权,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离婚经常居住地认定的原则是:“实质联系原则”和“合理认定原则”。
实质联系原则指,离婚经常居住地应该是与婚姻关系有实质联系的地点。例如,夫妻共同居住的地方,双方长期居住的地点,或两人为了婚姻目的而聚居的地方等。如果离婚经常居住地与婚姻关系无实质联系,则应该认定无效。
合理认定原则指,诉讼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说明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离婚经常居住地,可以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其他事实证据,从常住地、工作地或其他有关性质和事实的地点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合理认定。
总体来说,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灵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离婚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具体的居住地点,为法院的判断提供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