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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异议通常应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在接到民事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原来所认为合法的管辖权存在问题,也可以在相应的程序上提出异议。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对自己提起的离婚诉讼不认可或者认为法院对自己的管辖权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管辖权异议。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法院所在地不是夫妻共同居住地;
2.法院所在地没有被告所在地;
3.法院所在地没有原告所在地;
4.法院所在地没有与本案有关事实发生地。
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受理该异议并依法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则异议将被驳回,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异议将被支持,法院将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总的来说,离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及时,并在切实产生争议之前,提出异议并得到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