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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夏女士与刘先生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刘小妹(女)、刘小弟(男)均由男方抚养,与男方共同生活,夏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因刘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将女儿刘小妹暂时交由夏女士抚养。”按照该协议约定,婚生女刘小妹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一直由夏女士抚养。2016年6月,刘先生要求接回刘小妹,夏女士未应允,并向法院提起变更刘小妹、刘小弟抚养权的诉讼,并要求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一,双方离婚时,因刘先生强行带走孩子,夏女士无奈放弃抚养权的证据;其二,提交了刘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其三,夏女士患有不孕症,婚生龙凤胎系人工授精所得;其四,刘小妹已与夏女士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刘先生及其现任妻子未尽到父母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夏女士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刘小妹抚养权,并愿意自行抚养刘小妹,不需要刘先生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徐女士生育一女。
案件结果
本案终经判决结案。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刘小妹变更由夏女士抚养。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理说法
夏女士本意是只争取女儿刘小妹的抚养权,但是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因为双胞胎子女不同于普通兄弟姐妹关系,如抚养方抚养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会倾向于将双胞胎子女同时判归一方抚养。同时,我们得知刘先生现任妻子已经怀孕,因此建议夏女士同时主张变更刘小妹、刘小弟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方适时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建议,放弃主张刘小弟的抚养权,但是刘先生不同意放弃刘小妹的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法院终根据我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判决刘小妹变更由夏女士抚养。
在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引起关注。
其一,双胞胎抚养权的分配。根据现有的双胞胎研究成果显示,双胞胎子女的成长具有特殊性,彼此依赖程度较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双胞胎的身心健康。举例来说,夫妻拥有两个孩子,双方均有能力且有意愿抚养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但如果这两个孩子是双胞胎,法院倾向于将双胞胎判决同时归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我方同时变更双胞胎的抚养权难度较大,但若只提出变更刘小妹的抚养权,可能增加法官判决的情感障碍,因此我方同时提出变更双胞胎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方通过刘先生有家暴倾向、刘先生现任妻子已怀孕、夏女士患有不孕症等辅助性证据,二审法院亦认为将双胞胎分开生活不是理想的选择,但因双方争执不下,相较其他处理方式而言,仅变更刘小妹的抚养权亦是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终,我方顺利为夏女士争取到了刘小妹的抚养权。
其二,实际抚养将成为影响变更抚养权的关键因素。夏女士提起诉讼时,其实际抚养刘小妹的时间不足3个月,严格来说尚不构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法定条件。但因双方离婚后仅一个多月,刘先生即主动将刘小妹送归夏女士照顾,虽然两人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变更抚养权,但是亦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我方积极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前,双胞胎主要由夏女士父母照顾,刘先生只实际抚养刘小妹一个多月,两级法院权衡各方因素后,终支持了我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