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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涉外离婚中解决房产问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涉及跨国因素,处理此类房产问题相对复杂,可能需要双方协商、专业律师协助以及国际法律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涉外房产,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因为无法核实房产具体情况或涉及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不予处理。但也有例外,如双方已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合意,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判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意味着如果房产位于国外,但离婚诉讼在国内进行,理论上仍然可以按照中国法律来处理该房产。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以不同的理由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涉外离婚中的房产问题因涉及跨国法律和复杂的司法实践,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