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关于离婚分割股权的问题,我很早之前已经分享过好几期视频讲过这个话题。促使我又想再次分享的原因,是前段时间有个客户拿着一份离婚判决书来咨询。这份离婚判决已经基本上把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处理和分割,但是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持股的股权却没有处理。
判决书中有两处地方法院描述到,原告坚持要求分得股权份额,但公司其余股东不同意原告作为新股东加入公司,考虑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和本案系离婚案件,不宜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此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与利益相关人另行协商或另案解决。
我就问客户,你为什么坚持要股权份额呢?您本身又不经营公司,公司又属于对方的家族企业,您就算成为股东也是非常被动的。咱们可以要股权折价款,没想到客户竟然说还能这样吗?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他的代理人一直告诉他肯定可以分割股权份额。
假如他能早一点看到我之前发过的视频,起码他就知道自己可以有另外一个选择。假如在庭审中,对方也同意折价补偿的话,在离婚案件中把股权一并处理掉也是有可能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必须在另行提起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耗时耗力的进行新一轮诉讼程序。
这一期就先跟大家说一下,什么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按照比例来分割股权份额。当然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已经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种情况是夫妻两个人都是公司的股东,哪怕这个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这种情况,都是可以分割股权份额的。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啊,具体分割的比例并不必然按照工商登记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比例来分。具体的原因,大家翻看一下我之前的视频,这里就不再解释了。
第二种情况,如果仅有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非持股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那么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与另一方已经就股权份额怎么分割协商一致。划重点,这个是很多人都忽略掉的一个条件。因为在这种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形下,非持股一方如果想要获得股权,实际上等于持股的一方将一部分股权转让至非持股一方名下。
第二个条件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当然我们知道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条件,但是其他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不管怎么样,如果是仅有一方持股,持股的这一方又不同意分割股权份额,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第三种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即便协商不一致,那么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来分配。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违反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规定。如果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那么我们就会劝当事人拿钱了事,落袋为安下一期我们就讲另外一个难点,既然持股一方不放手,非持股一方只能要股权折价款,那么股权的价值又该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