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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动迁政策以及动迁房的取得方式等因素。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分析:
一、婚前个人房产动迁所得
婚前个人房产动迁:如果动迁房是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被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且动迁补偿款或安置房明确归该方所有,那么动迁房通常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因配偶因素增加利益:如果动迁政策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如配偶户口等),导致动迁利益增加,对于增加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婚后共同房产动迁所得
如果动迁房是婚后夫妻共同房产被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无论动迁政策如何,该动迁房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般为均等分割,但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以及生活困难一方。
三、涉及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动迁房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如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动迁),需先析出家庭共有部分,再对夫妻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四、特殊情况
动迁政策因素:如果动迁政策明确以夫妻双方为安置对象,或者夫妻双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那么动迁房的部分或全部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登记情况:如果动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无明确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建议
动迁房的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如果夫妻双方对动迁房的产权归属或分割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