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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全款购房
如果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房产归首付支付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例如,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需要计算出具体数额,然后由房产所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时,出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三、婚前一方购房后给配偶加名
如果一方婚前购房,婚后为配偶加名,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比例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四、涉及父母出资购房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若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五、特殊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按照协议分割。
综上所述,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取决于购房时的资金来源、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后是否有共同还贷等多种因素。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