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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证,即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如果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未注明离婚,需要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居民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结婚证
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双方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例如,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等;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各类财产的分割作出清晰规定;对于债务承担,也要明确各自负责的债务范围。
近期证件照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的背景颜色一般为红色或蓝色,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此外,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应当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