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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应该算是司法界的常识,但还是时不时“冒出”与离婚专业外行相比,一两个律师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提出反诉。
事实上,在司法诉讼制度中设立反诉是为了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放到”共同审理,使相互承担义务的双方能够抵消相互执行的义务,起到由复杂化、简化的作用。这是反诉制度的核心概念。
对于一些外行普通人对待反诉制度的心理是:“为什么只有你才能起诉我?我告你,在气势上不能落人低。”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一些被告愤怒地要求他们委托的律师,甚至一些喜欢假装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提起反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在这位离婚律师看来,这种行为相当于一个笑话。根据反诉的基本特点,离婚纠纷案件中根本不可能出现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为被告的诉讼,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在本诉讼中的主张。反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它不仅与本诉讼有关,而且是一种新的独立诉讼法律关系。
但是,离婚纠纷中只有一种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
在理解了真相之后,这位离婚律师今天看到了法院发表的一篇文章。讨论离婚诉讼的被告提出了反诉。此时,原告撤回了诉讼,法官应如何处理此事。
这样一个低级的错误是不应该犯的。法官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判决不接受被告提出的反诉,允许原告撤回诉讼。如果你愿意说,告诉被告“原告撤诉程序结束后,另一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