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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离婚分家”。离婚通常伴随着财产的分割。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一些离婚财产不适合在离婚时分割。例如,有些资产没有,更不用说所有权了,只是一种期望。
常见的,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未交付使用并办理房产证的期房。也有一些资产涉及夫妻与案外第三人共有,所以这些资产首先需要剥离夫妻共有的部分,但第三人不能参加离婚诉讼。对于上述资产,法官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例如以下案件.
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向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该女子提出,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的宅基地正面临政府征用,用于新首都机场的建设。根据征收协议和相关政策,除了部分补偿外,双方重要的是在未来三年内可以获得五套安置房。因此,该女子要求法院提前将这些安置房分开。
对于妇女的要求,法官在法庭上表示,由于这些财产不存在,双方没有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并在未来条件下处理。
转眼间,三年过去了,房子已经建成交付,全部登记在男方名下。为了争夺资产,这名男子准备出售其中三所房子。该女子立即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为男女,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因为双方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现在房子已经建成交付,虽然都是以男方的名义登记的,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对所有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