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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可能会发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起来比较麻烦,不方便执行,或者对约定的内容表示异议,所以事后会签订补充协议。
但在这个时候,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补充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执行,认为无效,从而引发新的纠纷。那么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离婚协议哪个更有效呢?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后来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同意王女士拥有夫妻名下的一套共同财产,王女士赔偿张先生50万元。
离婚后,王女士在不经意间发现张先生在婚姻中出轨过很多次,忍不住的王女士找到了张先生,提出将赔偿给张先生的50万元改为10万元。出于愧疚,张先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然而,几天后,张先生食言,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要求王女士履行协议,并支付50万元的赔偿。
所以在这个时候,王女士究竟应该支付10万元还是50万元?
我们需要知道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关于这种身份关系的法律,我们可以根据它的性质参考这个规定。
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已经在离婚登记时解除,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以对之前的离婚协议进行补充协议。
一般而言,合同和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以下四点: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因此,只要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婚姻等内容作出新的约定,并且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有效的。
回到上述案件,王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后达成的补充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恶意串通,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个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女士应该支付张先生10万元的补偿,而不是50万元。
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的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更有利于后期维权。
后总结一下,离婚后,男女双方重新分割仍有处分权的财产,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然而,律师仍然建议所有离婚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要小心。毕竟签完离婚协议,对方签补充协议就没那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