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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后,
仍有债务未履行,
但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案件,指定被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浙江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的贷款。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贷款本息未归还。
顺位继承人的父亲、母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第二继承人哥哥何某丙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规定,民法典增加了该制度,因此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贷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
何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对未履行合同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判决指定他住所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他的遗产经理,有利于妥善解决他的债务,维护他的继承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