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离婚后,虽然一方有了孩子,但如果不仅有抚养义务,他们可能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我们的律师曾经代表过这样的案件。
马先生(笔名、原告)和何女士(笔名、被告)都是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的安徽人。由于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已婚女儿小红(笔名)判决由何女士抚养。离婚后,何女士把小红送到安徽老家,由父母抚养。她仍然在北京工作,再婚了。在此期间,她对孩子漠不关心。
他的父母不仅很少管教小红,还在小红刚满16点的时候为小红订婚,索要彩礼,结婚。绝望的小红不得不来北京去找马先生。于是马先生委托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红是双方的婚姻女儿。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孩子。双方离婚时,虽然法院判决小红由母亲抚养,但何女士未能带着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女儿小红也表示愿意和父亲马先生住在一起。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女儿小红由马先生抚养,被告何女士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