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私自贷款需要双方都还吗?办理离婚律师哪个好

发布日期:2023-02-07 08:43:40

至于婚姻中另一方名下的债务,如果借来的钱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你想不承担对方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你必须关注“债务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方向。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详细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内一方私自贷款需要双方都还吗?办理离婚律师哪个好

案例简介:鹿和张是夫妻关系。2017年,鹿与妻子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规定,鹿以信用卡的形式进行消费贷款,总金额为100万元,合同详细约定了利息、罚息等内容。鹿在签订合同时伪造了妻子张的签名。随后,鹿没有还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起诉鹿和张,要求双方共同还款。

双方主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张张张张和陆共同偿还本息、罚息、复利共计94万元。被告陆表示愿意偿还贷款,但被告张声称张在贷款合同中的签名不是他签署的,对他没有法律效力,贷款不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同意还款。

法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鹿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债务由夫妻共同签字或者虽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有共同意图;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的,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图。

在贷款合同中,两张张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的笔迹。在审判过程中,张没有承认所涉及的贷款。因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张与鹿共同借款的含义。本案涉及的债务本金为89.80万元。从资金金额来看,资金超过了“日常家庭代理”和“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的条件,不能确定本案涉及的贷款是鹿和张的共同债务。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应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即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图。在审判过程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中涉及的贷款用于鹿和张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中涉及的贷款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因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能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鹿承担贷款本息、罚息、复利的还款责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认为,本案对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解释。首先,在级,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是夫妻双方承认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张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鹿的贷款。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签署贷款合同、借据和借据,他们将自动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第二级,如果一方不承认债务的存在,则有必要判断贷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定义为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如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年人赡养等。

在这种情况下,鹿的大部分贷款都是以现有的方式使用的,很难判断贷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法院只能推断贷款金额太大,不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尽可能清楚地记录家庭生活的收入和支出,一方面,有利于计算家庭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层,前两层否认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也给借款人一个权利,即借款人可以证明这部分贷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以法院也可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那么法院就不会确定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你承认这部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另一个是这部分贷款用于家庭生活,诉讼的困难往往是如何证明贷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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