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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律师接受了一名女子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咨询。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该女子已与该男子分割了房屋,并完成了协议的离婚程序。
这名女子婚后和那名男子一起买了一所房子。由于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在半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来,双方都想要房子,但为了在离婚时获得汽车的所有权,这名女子选择放弃对房子的竞争。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属于该男子,而该男子则按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320万元)给予折扣。然而,离婚仅几个月后,受市场因素影响,该房屋就升值了30万元。
因此,这名女子觉得自己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想废除原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的补偿金额,并要求该男子再补偿15万元。这名男子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被拒绝后,这名女子想请离婚律师为她找到一种实现目标的方法。
在这方面,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想法很难实现。因为民事法律有一个基本要求,即民事主体必须遵守合同精神。简单的解释是,民事主体应当遵守与他人达成的协议。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部门,也不例外。
本案中,男女双方根据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就房屋分割补偿达成协议,并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固定。然后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导致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屋分割协议受法律保护。由于离婚后房屋成为男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受市场因素影响的房屋升值也应完全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离婚后房子的价值下降,女人应该把折扣的一部分还给男人吗?显然不是,因为房子已经成为男人的私有财产,价值的变化与女人无关。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这位女士放弃废除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条款的计划,因为这个想法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