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上海涉外离婚

发布日期:2023-02-28 08:58:22

今天,我的律师接受了一位海外当事人关于涉外离婚的咨询。当事人的案件涉及离婚协议。这份文件是咨询事项中关键的部分。

这个男人已经结婚很多年了。婚后,他和妻子一起来到了美国。在此期间,女方工作,男方学会了为将来在美国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做准备。一年半后,女方提出离婚,威胁扣押男方护照,迫使男方签订自认为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女方的收入全部归女方所有。因为男方吃住都是女方开销,所以离婚时男方要向女方偿还相关费用,相当于40万元人民币。”现在男方希望以被胁迫为由推翻协议,重新分割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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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离婚律师认为他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因为该男子没有说清所有案件,然后美国法院根据协议的内容作出了终的离婚判决。

基于这种误解,我律师认为,虽然该男子是被胁迫签署的离婚协议,并且有被胁迫的证据,但仍然很难反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反悔一年以上。有鉴于此,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才能找到合适的理由和依据来操作推翻离婚协议的诉讼工作。

面对困难,这个人终于把所有的案子都告诉了。原来他只是私下和女方签了离婚协议,没有提交给美国法院,然后得到了终的离婚判决。这种情况要简单得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一项附有生效条件的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双方真正完成离婚洗手之前后悔。基于这种情况,婚姻律师认为男方是否被胁迫并签署离婚协议并不重要,只需推翻协议,理由是没有生效条件。

因为双方还没有离婚,所以男方可以搁置这个协议,选择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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