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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经常要求中国法院处理国内外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种请求经常被法官拒绝。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位离婚律师以一个曾经亲自处理过的涉外案件为例,做了一个简单的解释。
我的当事人(女方)常年生活在美国,而男方生活在中国。由于夫妻关系破裂,该男子向成都市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美国财产。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认为法官很可能不会处理美国财产。我的当事人生活在国外,实际上正在使用这所房子。如果法官以后不处理美国的财产,对我的当事人会有好处。
事情的进展与律师预期的一致。在审判过程中,当该男子要求分割美国房地产时,法官转向律师寻求意见。对此,婚姻律师首先从证据上驳斥了该男子,然后主张该男子应另案向美国法院主张分割房屋,因为该房屋位于国外。这个案子不应该处理。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作出离婚判决时没有分割海外财产。
法官之所以这样做,大致有两个原因:1、这个案子是离婚案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婚姻关系,而不是财产。对于海外财产的分割,男方可以在离婚后单独主张;
2、房地产位于美国。如果法官在离婚判决中作出分割决定,中国法院将很难在未来的履行过程中执行位于美国的房地产,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要做这种不具备实际强制执行可能性的判决和离婚调解,否则法院会陷入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