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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李某与吴某系自由恋爱,2015年4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11月开始男方随母某生活。李某2019年起诉离婚,后来撤回起诉。
李某在2020年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后来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吴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于照顾子女及处理家庭事宜等方面付出较说。这个案件从离婚角度来讲,鉴于李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已分期满两年,尽管吴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支持了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要求李某支付18万元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这个案件中,考虑到吴某在抚育子女及照料老年人等家庭生活中负担了较多衣物,法院支持了其经济补偿的诉求。但18元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过高。后,法院根据双方的结婚时间以及双方所描述的生活情况的自由裁量决定经济补偿为5万元。家人们,你们觉得在婚姻当中应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要求多少金额的经济补偿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