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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男子张三与女子李四于18年四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2019年1月,男子张三向女子李四支付彩礼88000元。当日女子李四从彩礼中支付18000元用于购买首饰,其后又从账户中陆陆续续取走7万元。女子李四于同年8月生育非婚生女张某,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李四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男方对此不予认可。后来男女双方产生矛盾,因彩礼返还问题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能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不能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了结婚登记单位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这个案件中,男女双方对于给付了88000元彩礼,以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从201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非婚生女都没有争议。根据原告男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法院认定,女子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男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况,法律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彩礼应否返还,重点应该关注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综合关系。法律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究其本质,均是关注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
这里所指的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还需要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双方之间共为家庭贡献力量,相互辅助、相互照顾、精神慰藉,共同承担生活负担。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关注,重点关注是否为筹办婚礼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是否已经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费等。在此基础上,有法官酌情予以认定返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