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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均等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斜于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或无过错方。
贡献度考量:对于某些特殊财产(如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投入而增值的部分),会考虑双方的贡献。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除外)等。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三、分割方式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就财产的具体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诉讼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决。
四、特殊财产的处理
房产分割: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首付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但会考虑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的,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按份共有约定(如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分割时应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割。
五、建议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建议当事人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可联系专业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