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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时涉及拆迁按人头分配的房子,分割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拆迁房属于私房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拆迁补偿款是基于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且未考虑家庭人口因素,补偿款及安置房一般属于原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拆迁款中包含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若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夫妻另一方对扩建或添附部分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二、拆迁房属于公房
补偿考虑人口因素:
若拆迁补偿考虑了人口因素,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补偿未考虑人口因素:
若补偿仅依据房屋面积计算,未考虑同住人因素,补偿款一般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补偿款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特殊情况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
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房产利益,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待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当事人再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分割涉及多种因素,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