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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自愿基础上就离婚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通常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探视、债务处理等内容。它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是否可以被推翻并非,需结合法律规定、协议订立的情形以及具体事实来判断。下面从法律效力、可推翻的情形、举证与救济途径以及司法实践注意事项四方面进行分析。
一、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且内容合法的离婚协议,法院在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离婚时通常予以尊重并作为处理离婚争议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行为本身是有效的,双方约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因此,合法、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推翻。
二、可以推翻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主要情形
尽管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但在下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从而达到推翻协议的目的: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被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
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威胁,或者对方通过欺诈手段隐瞒重大事实(例如隐瞒财产、债务、病情等),导致另一方在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署协议,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认定协议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的事实,例如证人证言、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等。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有违法条款(如转移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不利,相关条款可被认定无效。
例如,双方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和应有的抚养费,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该等约定。
协议订立显失公平
在某些情况下,协议的内容明显偏袒一方,使得另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民法典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定了可撤销的救济,但适用时通常需要证明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如一方利用对方困难、急需离婚的心理进行不当压迫。
司法实践中,“显失公平”作为撤销或变更协议的理由需慎重认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过错情况等。
重大误解或重大变故
如果签订协议后出现重大事实变化,或一方基于重大误解签署协议,造成根本不公平,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调整。例如,协议约定的抚养安排在实际执行中发现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原则调整抚养权或抚养费。
三、举证责任与法院审查
当事人主张推翻离婚协议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通常,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应当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胁迫、欺诈、显失公平或违法等情形。法院审查离婚协议的要点包括:
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是否损害子女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协议时双方的主体资格(如是否存在精神疾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
四、救济途径与实际建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不能解决,被侵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并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调整抚养安排。法院在审理时会依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调解与再协商:在许多案例中,当事人可在律师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帮助下,就存在争议的事项再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保留证据:在认为协议可能存在问题时,务必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签署过程的录音、通讯记录、证人证言、财产证据等),这对后续举证非常重要。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离婚协议涉及法律与事实的复杂判断,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评估协议可推翻的可能性与证明路径,避免采取可能违反法律或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
五、司法实践的倾向
法院一般尊重离婚协议的当事人自治,但也以维护公平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准则。在证据确凿、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部分不公平条款;但若仅凭一方主观不满或对协议结果后悔,通常难以获支持。因此,追求推翻协议的当事人需有明确且有力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