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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位律师阅读了一个离婚案例分析。这个案子来自江西省的一家法院。在案例分析文章中,作者提出了两种选择的问题并得出结论,即法院正在审理离婚诉讼.在确定子女抚养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想法,而不是父母的经济状况。在这方面,这位离婚律师并不完全同意。由于作者选择的问答方法不是很严格,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时应坚持的重要的原则——子女利润化的原则被省略了。
案件的情况是:双方结婚多年,有一个女儿(10岁)。该男子是一名铁路工人,年收入约15万英镑,而该女子没有固定工作。由于该男子的工作内容,该男子通常与家人聚在一起的次数越来越少。因此,孩子们更多地由女人照顾,与女人有更深的感情。现在这对夫妇的感情破裂了。这名妇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
对于女方的上述主张,尽管男方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明显优于女方。符合孩子未来的生活条件.经济保障.考虑到教育水平,孩子应该由他们自己抚养。当双方发生争执时,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想法。孩子表示愿意和母亲住在一起。与此同时,该妇女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帮助该妇女在未来照顾她的孩子。法院判处该妇女抚养孩子。
根据本案的裁判结果,作者觉得“当父母离婚并确定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想法”。
这位离婚律师不同意作者的观点。在这位律师看来,本案的法官将监护权授予妇女并不简单,因为孩子表示愿意与妇女生活在一起,但法官认为,只有与妇女生活在一起,儿童才能地保护儿童的利益。原因如下:
1.这个女人和她的孩子在一起很长立了强烈的母女之爱。相反,男人通常很少呆在家里,他们的父女关系无法与母女的关系相比。如果法官将孩子判给男人,将严重影响目前稳定稳定的母女之爱.儿童的情感需求,进而损害儿童的利益;
2.妇女的父母愿意帮助妇女照顾孩子。这是确认儿童监护权所有权时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具备这种养育条件对保护儿童利益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3.孩子的想法。孩子说父母离婚后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是合理的。正如上面提到的点所说:“父女之情无法与母女之情相比。”所以,法官依法考虑10岁儿童的想法,不仅依据法律规定,还考虑儿童的情感需求,保护儿童的利益。
4.与上述原因相比,男性的优势是经济条件。然而,更好的物质条件很难与儿童的身心健康需求相比。离婚后,男性可以支付更多的赡养费,以保证孩子的物质生活条件。可以看出,父母的经济状况并不是确认子女监护权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
5.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案件的其他情况保持不变,只是改变孩子的意愿,改变孩子愿意在法庭上与父亲生活在一起。也许孩子觉得他的父亲不能回家,没有人控制自己,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应该采纳孩子的想法吗?我想当然不会。可以看出,儿童的想法不是决定性因素,儿童利润化是根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