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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婚姻问题采取不鼓励但不禁止的态度。这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是因为以前的婚姻法将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在禁止结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也是无效的。
然而,这一规定涉嫌损害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因此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民法典婚姻家庭被废除。根据现行法律,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可以登记结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以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这种情况“婚骗”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那么,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受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以律师昨天接受的一名女子关于诉讼离婚的咨询为例,如下:
案件:该女子与该男子相识。经过半年的交往,她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正在偷偷服用某种药物,后发现男方婚前患有梅毒。女方得知此事后,陪男方治疗,但至今未愈。鉴于这种疾病很可能影响下一代。该女子决定解除与该男子的关系。
根据过去婚姻法的规定,女方起诉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但法律已被废除。根据民法典,这种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也就是说,“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该女子的婚姻被法院撤销时,她可以照顾财产分割,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友好提醒几个注意事项:
1.废除婚姻法中的术语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基本上是指一些严重的传染病或遗传疾病,以及严重的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现行的民法典则将其修改为“重疾”。对于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婚姻律师认为理论上不再局限于“主要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等”。只要疾病很重要,比如一方身体残疾,配有假肢。虽然这种情况不属于婚姻法中婚姻无效的情况,但如果婚前不告知对方真相,就属于民法典中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
2.婚前如实告知,仍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失去撤销权。婚后不得主张撤销婚姻;
3.如果婚前故意隐瞒重病,婚后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自登记结婚以来一直是正常的夫妻关系。自知道重病事实之日起一年以上,不能再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