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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案件处理过程中,离婚律师发现许多当事人对如何判断离婚孩子非常纠结。有些人甚至认为,虽然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对方争夺子女的监护权,但只要离婚后再婚,他们就可以作为改变子女监护权的好理由,然后恢复孩子。这位婚姻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原因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这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离婚后的再婚纳入其中。也许有些人会质疑这种说法,第四条的其他人仍然可以包括一方的再婚情况啊?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曲解。律师认为:纵观上述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规定在确定变更子女监护权时,紧紧围绕一个基本原则,即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变更监护权。
至于强迫再婚也被理解为改变的原因,我们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继父/继母对孩子不好,对吧?这种理解只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假设,而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再婚时,对方及其新配偶实施了损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是以对方再婚为理由改变监护权,基本上会被法院拒绝,因为证据不足,孩子长期生活习惯,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