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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接触到了一起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由辽宁省某地方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一般情况是:男女婚后有一个3岁的女儿。由于夫妻关系不和,男方去年将女方赶出家门。与此同时,男方开始与婚外异性同居,而年幼的女儿则交给奶奶独自照顾。在此期间,女方多次要求看望孩子,但军备男方拒绝。
无奈之下,该女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在离婚时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对于女方的起诉,男方同意离婚,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女方。因此,子女抚养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经过几次开庭,法院终作出了判决。判决的结果不仅支持男方的主张,还引用了以下原因:“双方分居期间,孩子长期跟随奶奶,习惯了生活环境…。”
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上述判决理由不合适。原因如下:1。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而不是祖父.奶奶,所以法院应该引用父母而不是祖父母的抚养条件来确定离婚时孩子属于谁。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可以参考孩子的祖父母.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祖父母的意见.祖父只提供抚养帮助者,而不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2.在这种情况下,这名男子从分居开始就与异性同居,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年幼的孩子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得到父亲的陪伴。与此同时,这名女子希望探望或陪伴她的孩子,但她被这名男子以暴力的方式阻止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男方主观上没有照顾孩子的意愿,而女方客观上无法实现。因此,从哪一方更关心孩子的角度来看,更适合女方在离婚时获得孩子的监护权;3.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分居是离婚后状态的预览。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离婚后,孩子仍然由祖母独自照顾,导致他们长期无法得到父母的陪伴。这种状态无疑对幼儿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综上所述,婚姻律师认为,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显然不合适。鉴于一审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妇女应抓紧时间提出上诉,争取上级法院改变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