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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与其母亲曾被媒人告知,被告大脑曾经受过刺激。双方婚前见面期间,被告表现正常,之后双方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犯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发现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一直没有如实告诉自己。
原告遂以被告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返还彩礼。裁判结果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被告及其代理人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前曾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彩礼部分应当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将重大疾病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改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一方面给予了个体更多的婚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被隐瞒方一定的选择权。被撤销的婚姻不同于离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婚前以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感。23、重大疾病已经因为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三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4、被以男方在知道实情后须一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