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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父母的遗产继承主要遵循以下几种方式:
法定继承
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规则进行分配。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嘱继承
如果父母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遗产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遗嘱的形式包括: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
如果父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赠
如果父母在遗嘱中将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行为称为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特殊情况
胎儿的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程序
确定遗产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车辆、股票、债券、保险金等。
确定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继承人。
办理继承手续:
房产继承: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遗嘱(如有)、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存款继承:需要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车辆继承: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其他财产继承:根据财产类型到相应部门办理继承手续。
建议
遗产继承涉及法律问题,建议在继承过程中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继承程序合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