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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例如,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有配偶、子女、父母作为顺序继承人且情况相同,那么他们原则上平均分配这笔遗产。
特殊情况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继承人中存在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在分割遗产时会适当多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子女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在分配遗产时就可以适当多得一部分。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某子女有经济能力赡养父母,却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在继承遗产时可能会被剥夺部分或全部继承份额。
继承人协商同意: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遗产。只要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按照他们商定的比例来分配遗产。比如,有的继承人可能因为急需资金,而自愿放弃大部分遗产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后达成特殊的分配协议。
特殊遗产的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产是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顺序继承人继承。例如,夫妻共有价值100万的房产,其中50万属于配偶个人财产,另外50万作为遗产由顺序继承人分配。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