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安置房离婚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25-03-21 16:13:11

在上海,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根据房屋性质、拆迁政策、产权登记及双方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婚前个人房产拆迁的分割

纯产权补偿(无户籍因素)

若拆迁房为一方婚前私房,且拆迁补偿仅基于房屋面积(“数砖头” 政策),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示例:婚前宅基地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

含户籍因素的补偿(“数人头” 政策)

若拆迁因配偶户籍增加安置利益(如居住困难补助),增加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有户籍、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可参与分配。

二、婚后共同房产拆迁的分割

婚后共同财产拆迁

安置房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

示例:婚后共同居住公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均分份额。

婚前房产婚后添附或补差价

婚前房产婚后扩建、改建,新增部分属共同财产;补差价若用共同财产,对应增值部分需补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8 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需补偿。

三、公房拆迁的分割(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

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认定

共同居住人:征收时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特殊情况除外)。

空挂户口:仅户籍登记但未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如借读、挂靠户口)。

示例:离婚后一方户籍未迁出,但未实际居住,不视为共同居住人(参考上海高院案例)。

分割方式

补偿款或安置房由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共有,按贡献、居住需求等分配。

特殊情形:原承租人服刑期间变更承租人,出狱后无房,可主张优先居住或多分(参考上海二中院案例)。

四、家庭共有财产拆迁的分割

先析产再分割

拆迁房涉及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共有的,需先析出夫妻共同部分,再进行离婚分割。

示例:婚前宅基地房(父母产权)拆迁,婚后安置房产登记夫妻及子女名下,属共同共有,原则均分(参考 12348 上海法网案例)。

赠与子女的产权登记

安置房登记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不直接分割,可协商或另案析产。

五、特殊情形处理

安置房出售后的分割

若一方擅自出售安置房,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售房款(按协议价或市场价,参考上海高院案例)。

居住困难保障

无房一方可主张安置房居住权或补偿,优先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总结:分割原则

个人财产:婚前房产纯产权补偿,属个人;含户籍因素的补偿部分共分割。

共同财产:婚后房产或添附部分,均等分割,兼顾贡献与居住需求。

公房拆迁:认定共同居住人,按户籍、居住、他处住房情况分配。

家庭共有:先析产,再分割夫妻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第 1087 条(分割原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 44 条(公房补偿归属)。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会议纪要》(共同居住人认定)。

建议:收集拆迁协议、产权登记、户籍证明等证据,协商不成可诉讼,法院将综合房屋来源、贡献、居住现状等判决。涉及家庭共有或复杂情形的,建议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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